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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本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组织管理全辖区内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的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查处违反企业注册管理法规的行为。
三、依法对全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监督管理租赁柜台经营活动、商品展销会和粮食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打击传销、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五、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查处违法合同案件,打击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调解合同纠纷;依法组织管理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活动。
七、依法对广告和广告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组织查处违法广告。
八、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假冒商标案件、商标非法代理案件及其他商标违法案件,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组织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推荐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管理辖区内特殊标志;监督和指导商标代理、商标评估以及商标民间社团组织的工作。
九、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经营行为。
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本局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局系统的人事工作;管理本局系统的财务经费、国有资产、装备和基建等工作;负责本局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政治思想工作和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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