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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景区驻山单位及个人房屋建设、维修(改造)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13 字体: [ ]
关于印发《泰山景区驻山单位及个人房屋建设、
维修(改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泰山景区驻山单位及个人房屋建设、维修(改造)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全景区。望各部门、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各种规定和程序,严格各自职责抓好景区内的房屋建设、维修(改造)工作,切实维护好景区的规划建设秩序。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泰山景区驻山单位及个人房屋建设、
维修(改造)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泰山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为更好地保护泰山,规范景区驻山单位及个人房屋建设、维修(改造)管理,有效遏制违法、违章建设,依据《城市规划法》、《建筑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泰山景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泰山景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驻山单位及个人是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范围的通知》(泰政发[2005]3号)确定的景区范围内的驻山单位和村(居)集体,具有所属村(居)户籍的村(居)民,在景区范围内国有、集体土地上合法建房的个人。
房屋主人户籍不在所属村(居),且其房屋又是在集体土地上的,该房屋原则上要由村集体收回,用于本村(居)民住房安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设、维修(改造)包括房屋、院落、附属设施及其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造、维修等具体项目。
第四条  景区房屋建设、维修(改造)必须符合泰山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泰山景区范围内的各村(居)应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和风景区管理的具体要求,尽快编制旧村改造规划,指导村(居)民进行房屋建设、维修(改造),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泰山景区范围内的驻山单位和村(居)要对原有的违法建设包括一户多宅,逐一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上报规划建设土地局备案。未进行此项工作的,其申报事项不予受理。
泰山景区范围内各村(居)发展规划未批准前,一般不再批准房屋建设、维修(改造),特殊情况的,由所在管理区(乡政府、村街管理中心、办事处)说明理由后,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泰山景区范围内的房屋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村(居)住宅建设要按照节约土地、便于管理的原则尽量集中。
第六条 驻山单位及个人申报景区房屋建设、维修(改造),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景区《房屋建设、维修(改造)申请表》,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房屋现状、申报说明等内容。
(二)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无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的,需出具村(居)委会或上级主管单位的证明。
(三)房屋现状平面尺寸图。
(四)目前该房屋的住户户口证明。
(五)反映房屋现状的远景及细部照片。
(六)属新建项目、敏感位置的建设项目和单位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包括现状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效果图),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和恢复方案。
(七)村(居)委会、所在地政府、上级主管单位、管理区对该房屋建设、维修(改造)的审查意见和公示意见。
以上资料原则上应提供电子文档(除第四款外)一套和纸张文档两套;需上报省政府或省建设厅审批的项目,要提报十套纸张文档。
第七条  景区房屋建设、维修(改造)申报程序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驻山单位及个人提出申请,除泰佛路和从藕池至药乡林场的公路以东区域的单位及个人经大津口乡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泰山管委会审核审批外,其他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经所在管理区审查同意后上报泰山管委会审核审批。
第八条 驻山单位拟进行房屋建设、维修(改造)的,按下列顺序申报:
(一)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
(二)经所在管理区(大津口乡政府)审核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上报泰山管委会审核审批。
第九条 村(居)集体拟进行房屋建设、维修(改造)的,按下列顺序申报:
(一)经所在村(居)委会研究、公示无异议后并签署明确意见;
(二)经所在地政府(大津口乡政府、村街管理中心、泰前办事处、粥店办事处)审查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
(三)经所在管理区(大津口乡政府)审核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上报泰山管委会审核审批。
第十条 个人拟进行房屋建设、维修(改造)的,按下列顺序申报:
(一)经所在村(居)委会审查、公示无异议后并签署明确意见;
(二)经所在地政府(大津口乡政府、村街管理中心、泰前办事处、粥店办事处)审查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
(三)经所在管理区(大津口乡政府)审核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后,上报泰山管委会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 拟进行房屋建设、维修(改造)的驻山单位或个人,其上级部门(单位)应对该建设项目认真审核把关,如实出具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泰山管委会对景区驻山单位及个人房屋建设、维修(改造)实行项目申报责任制,按照“分级审查,逐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审查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大津口乡政府、村街管理中心、泰前办事处、粥店办事处在收到房屋建设、维修(改造)申请后,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真审查:
(一)查看上报项目是否符合景区各项规划和规定;
(二)查看上报项目是否确需进行;
(三)查看村(居)上报项目是否通过公示;
(四)查看上报项目是否属违法违章建筑、未批先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违法违章行为;
(五)查看提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要与原件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审查单位对上报项目要认真审查,并对审查的内容负责。属违法违章建筑、未批先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不准上报,并负责予以清理,需要依法查处的报相关执法大队查处。
第十四条  各管理区(大津口乡政府)在收到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查单位申请后,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做进一步审查。对于符合规定和程序的提出明确意见,相关人员、单位签字盖章后上报泰山管委会;对于不符合规定和程序或与事实不符的予以退回,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管委会在收到各管理区(大津口乡政府)的房屋建设、维修(改造)申请后,规划建设土地局组织有关单位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和程序或与事实不符的予以退回,对符合规定程序的在认真审核后,提交泰山景区规划建设土地项目审核审批联席工作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根据职责权限,按照泰山景区规划建设土地项目审核审批联席会议纪要确定的意见,属于管委会审批的,由规划建设土地局起草批复文件下发;属于上级部门审批的,由规划建设土地局起草文件上报,待批准后再行文转发批复。
根据房屋建设的规模,规划建设土地局视情况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房屋建设、维修(改造)批复下发后,各管理区(大津口乡政府)要将批复意见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房屋建设、维修(改造)批准后,驻山单位或个人要与所在管理区(大津口乡政府)签订《施工协议书》,缴纳保证金,并报相应的执法大队备案。
第十九条  驻山单位或个人凭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到规划建设土地局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条  位置在泰山景区各售票检查站以内的,驻山单位或个人凭各管理区审核的建材货量清单,到泰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办理《建材进山准运单》,凭该准运单,施工单位使用符合景区安全运行的车辆方可运建筑材料进入景区。
建筑材料和施工器械含有木材等生物成品的,需到泰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进行检疫。
第二十一条  对批准的房屋建设、维修(改造),各管理区(大津口乡政府、村街管理中心)要加强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批复要求进行施工,严禁以下行为的发生:
(一)借机搞违法建设,扩大建筑体量,增加建筑高度;
(二)趁维修(改造)之际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特别是未经许可擅自将办公用房、住房改作经营用房;
(三)除庙宇以外的房屋,未经许可采用艳丽的外观色彩(如红瓦、红墙等)。
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设、维修(改造)完工后,向管委会申报的单位应进行初步验收,初步认定合格后,书面向规划建设土地局提出验收申请。
规划建设土地局接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按审批要求维修、建设(改造)房屋的单位或个人,不予验收,提出整改意见,并逐级追究责任。
验收完成后,向管委会申报的单位要将竣工资料(包括项目平面图、施工图、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和多角度现状照片等)报规划建设土地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规划建设土地局及相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对景区房屋建设、维修(改造)项目的各个环节层层建立档案,相关责任人要签字存档,确保景区规划建设基础资料翔实完整。
第二十四条  泰山管委会为景区房屋建设、维修(改造)行政审核或审批主体;规划建设土地局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景区内房屋建设、维修(改造)活动的审核、监督和规划验收。
第二十五条  各管理区(大津口乡政府、村街管理中心)的管理界限和管理责任按照《关于明确部分管理区管理范围的意见》执行。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申报谁管理的原则,各管理区(大津口乡政府)为泰山景区房屋建设、维修(改造)的第一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应逐级签订责任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对各自辖区内的房屋建设、维修(改造)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等全过程进行审查、监督,并负具体责任。大津口乡和村街管理中心对所管辖的十三个村承担与第一责任单位相应的责任。
各管理区(大津口乡政府、村街管理中心)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房屋建设、维修(改造)过程中的违法活动,对拒不服从管理的报相应执法大队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泰山管理行政执法局为泰山景区内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是景区规划建设管理的第二责任单位,负责景区房屋建设、维修(改造)过程中各种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七条  泰山景区范围内的驻山单位、村(居)委会、个人应认真遵守泰山景区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景区正常的规划建设秩序。
泰山管委会实行违法违章建设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查实的单位及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查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实行违法建设责任终身追究制。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违规违法建设活动发生,景区党工委、纪工委将逐级进行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对调离原单位但仍在泰山管委内工作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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